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手段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手段包括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调查核实等。
4、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结论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
5、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6、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就诊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