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的决定,是否可以再申请?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已经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期间可以要求法院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理,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可以。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鼓励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提交法院执行庭变更原执行内容。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是否收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