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流窜作案的被告人李某、唐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唐某某两人从湖南来到萍乡、鹰潭两地,以找出租房为借口,搭乘出租车到各个小区,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共同入户盗窃5次,李某单独入户盗窃2次,主要盗窃现金、黄金首饰、保险柜内财物等。两人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
安源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