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并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一、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二、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三、信访人及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称为信访人。
四、对信访人的要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五、信访事项的办理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说明。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六、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
条例明确,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二)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七、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责任追究情形
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信访人:规定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