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违法执行行为已经发生;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哪些申诉?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或者收养等人身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立案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的,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提出民事行政申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身份证明材料;
3、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救济的程序,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上诉,径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不予受理。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二审裁判,不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过了两年申请再审期限,就不能行使申请再审权。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受理审查,认为申诉理由可能成立的,将作出立案决定,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将作出不立案决定。
4、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将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
5、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确实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作出不抗诉决定。
6、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按照不同情形作出改判、发回重审或维持原裁判。也就是说申诉案件抗诉后,再审可能改判,也可能维持原判。对于再审维持的抗诉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再抗诉。
7、检察机关不支持申诉人请求的决定作出后,对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终止审查决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人再次申诉的,如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