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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