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有逮捕必要。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1号 邮编:337000 电话:0799-6661603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