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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检察院提起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时间:2022-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砍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你知道吗?

滥伐林木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你知道吗?

滥伐林木不仅要负刑事责任

还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你知道吗?

如果你不知道,

我们来看一起本院办理的案件!

 

 

  2022年3月14日,本院提起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源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本院在派员支持公诉的同时,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晓灵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安源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大代表、市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林业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代表等二十余人到庭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姚某某等四人在仅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汪公潭村“桎木冲”山场上用挖机、油锯等工具砍伐了54株樟树、木荷树等,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总蓄积为22.1459立方米。

 

办案经过

 

  本院在审查中发现,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砍伐后一直未对该区域进行任何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2022年1月13日,本院对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委托林业部门就姚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损害的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及出具生态修复方案。2022年2月16日,本院向安源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四被告承担补植复绿责任或生态修复费1123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发表出庭意见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滥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及发表出庭意见。

 

  强调,林木砍伐会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会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四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应当补种树木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希望,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吸取教训,积极配合进行生态修复,多学法、知法、守法;也希望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乡镇、村继续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和宣传,杜绝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

 

  姚某某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公开赔礼道歉。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修复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等量刑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四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令四被告缴纳生态修复费,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四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自2018年以来,安源区检察院紧紧围绕法定领域,突出公益诉讼重点,深入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生态检察模式,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0余件,全力守护安源绿水青山。此次,该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及时补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最大程度地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检察官释法

 

  01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

 

  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树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03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0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办案模式,是指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打击犯罪的同时,由同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就案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民事诉讼,以此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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