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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1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

 

  12月10日,一场主题为“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新闻发布会在安源区检察院郑重举行。 

  检察听证是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提供优质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2021年来安源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听证工作中积极实践、有力推进,取得了良好的司法为民效果。 

 

 

 

一是切实加大检察听证力度

  落实“应听尽听”要求,常态化开展检察听证工作。2021年安源区检察院对28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公开听证25件,不公开听证3件,听证案件覆盖了审查逮捕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通过检察听证,27件案件的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决定,占听证案件总数的96.4%,较好发挥了检察听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重要作用。

 

二是注重提升检察听证效果

  一方面,精心选择听证员,增强听证公信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与律师事务所建立检-律合作机制,聘请退休检察官担任听证员,取得社会各界人士对检察听证的支持。2021年共邀请听证员89人次,其中包括人大代表22人次、政协委员6人次、人民监督员10人次、律师12人次、退休检察官22人次、其他社会人员17人次。通过发挥社会各界人士专业特长,有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尊重理解检察机关决定。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简易听证,促进矛盾及时就地化解。积极探索运用简易听证源头化解信访矛盾,让信访人通过简易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021年安源区检察院对2件信访积案开展了简易听证,目前已实现息诉息访1件,另1件案件的信访人也感受到检察工作的真心实意。

 

三是强化检察听证硬件保障

  2021年安源区检察院投入70余万元在案件管理大厅打造智能化检察听证室,11月5日,该听证室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该听证室具备网络直播和录播功能,可在中国检察听证网对听证会进行全场景、全过程的公开直播和录播,画面高清,社会公众可以零距离感受检察办案,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实施社会监督、感受公平正义。同时安源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了简易听证室,主要针对群众信访问题,以简便易行的法治方式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有效减轻信访人的诉累,让信访人真切感受到司法温度。

 

  会议以PPT形式解读了检察听证的有关规定,通报了2021年安源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听证工作的情况,并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回应人民群众需求,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充分发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支持检察听证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办案机关的沟通配合。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从根本上提升办案“三个效果”。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指导,提升办案能力,让每一次检察听证都成为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三是坚持“应听尽听”,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院领导带头示范开展检察听证、检察官积极运用检察听证,让检察听证成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抓手。 

 

 

 

 

记着提问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钟燕妮答记者问

 

  Q:“检察听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与行政听证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A:“检察听证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听证员的设置,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 

  检察听证和行政听证都体现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作出处理决定的理念,但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检察机关可以主动组织听证,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

 

  Q:“检察听证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是怎样的?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A: “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这类案件不存在泄露办案秘密的问题,比较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另外,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公开听证。 

  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不公开听证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案件侦办带来影响。除此之外,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听证会一般也不公开举行。” 

 

  Q:“担任听证员有哪些条件?社会公众是否可以担任听证员?”

  A: “听证员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邀请的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人士。《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包括:应当是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公众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 

 

  Q:“听证员与办案检察官的关系是怎样的?听证员意见的效力如何?”

  A: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其独立的地位,既不同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听证员受检察机关的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和客观。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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