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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是以未成年人为特殊保护对象的专门检察工作,通过履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职责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2019年以来,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职,奋发进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办案质量不断提升,主要业务数据全部进入全国前列;推进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工作做法及成效得到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9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集体和13名个人获全国表彰,28个集体和54名个人获省级表彰。 

  一、立足司法办案,持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重要的履职方式。全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落实特殊保护、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的理念和要求为未成年人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一)坚持宽容不纵容,依法妥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是依法惩戒罪行较重未成年人。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2633人,起诉3520人。二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初犯、偶犯或者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有效减少涉罪未成年人标签化、交叉感染等问题,为其接受矫治、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不批准逮捕2223不起诉1559人,不捕率、不诉率由2019年的32%21.3%上升为60.9%44.8%三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通过案件评查、业务通报、绩效考核等手段,有力推动和促进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检察环节100%得到落实。针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存在的讯问时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通知提供法律援助、询问女性被害人或证人时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程序性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45份,切实保障涉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二)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一是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快从严从重批捕、起诉。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8723652人,起诉33555116人。针对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问题,省检察院两次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各执法司法机关统一标准,形成打击合力。二是综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具体案情,积极协调各方为被害人提供多元综合保护和救助。共为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00余万元,开展心理疏导、身体康复344,协调帮助58人解决就学就业问题。如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为被害人提供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司法救助、转学、长期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多项救助措施,帮助其走出困境,重回正常生活。 

  (三)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的部署,综合运用各项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司法保护。一是保障羁押和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426名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83人;入所帮教谈话318人(次)。二是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引发的刑事案件,同步分析研判,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支持起诉等方式,建议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监护失当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391南昌铁路检察机关对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协助做好司法处理工作,在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户口依法迁出、顺利入学三是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活动场所和设施安全、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等公共问题,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5 

  二、坚持预防为先,帮助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 

  牢固树立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就是预防理念,深入开展帮教矫治和法治宣传教育,切实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实行个性化帮教注重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一是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坚持每案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分析涉罪未成年人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社会关系等因素,找准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为开展个性化帮教提供依据。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符合法律规定、认罪悔罪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机会,促成其回归社会。共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3281291人顺利回归社会,其中141人考上大学。有针对性地设置考察帮教条件,通过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组织参加公益劳动、复学就业等方式,对2547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12043次,帮助其脱离犯罪土壤。二是探索开展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矫治。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特殊教育矫治,逐步解决难以管束、一放了之的问题。如宜黄县检察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区分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探索开展分级预防,有效防范违法犯罪;新余、鹰潭、上饶等地检察机关办案中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联合公安机关和专门社会组织,集中开展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将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引入正轨。 

  (二)深化法治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一是常态化开展法治宣讲。全面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要求。全省共有2055检察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其中检察长115。通过授课、座谈、主题班会等方式开展法治宣讲6144,有力提升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二是突出预防重点。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针对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发犯罪,重点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如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围绕一起聚众斗殴案,在校园开展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切身了解犯罪危害,自觉远离违法犯罪。三是丰富教育形式。通过组织法治夏令营、庭审观摩、制作儿童绘本、在线有奖答题等多种方式,开展更贴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开设200余堂法治教育空中课堂在各级检察机关微博、微信、抖音公众号广大学生、家长播放,观看人数累计超过800万。南昌、景德镇、萍乡、吉安等地利用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未成年人近距离、全方位接受教育。 

  (三)加强自护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防范侵害能力。一是加强重点人群自护教育。结合江西农村留守儿童多、留守儿童遭受侵害问题突出的实际,省检察院会同省教育厅联合开展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向乡村学校延伸工作。目前,已有1380名检察人员担任1490所乡村学校法治副校长,并连续三年在全省开展守护明天法治乡村行活动赣州市检察院还联合市妇联、市教育局,在全国首创一校一村一老师项目,逐步实现全市每所公办学校(幼儿园)、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专门的儿童保护讲师。二是将防欺凌、防性侵等自护教育作为法治宣讲的重点。2020疫情期间,省检察院联合省教育厅分别以预防性侵害和校园欺凌为主题录制普法视频,列入全省中小学生网络必修课,收看人数达400余万,帮助未成年人提升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三是提高自护教育专业水平。省检察院借助女童保护公益组织专业力量,组建一支由140名女检察人员组成的江西检花宣讲团队,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面向低龄未成年人专门开展防性侵教育。 

  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重要抓手,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由案内延伸至案外,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一)持续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教师性侵学生问题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全省检察机关将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为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抓手,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定期通报、联合检查等多项机制,出台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周边整治、强化安全教育等具体措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评。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工作被团省委为贯彻《江西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8-2025年)》优秀项目 

  (二)推动落实特殊保护制度。一是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积极争取省平安江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视和支持,联合省公安厅等8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职责和具体措施,并在全国首创将执行情况纳入平安江西建设考评。二是推进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工作要求,对在职或拟入职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避免有性侵、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赣州、上饶、宜春等地检察机关联合教育、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对有侵害未成人前科劣迹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三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建设。省检察院联合7家省直单位出台全面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的意见,推动各地建立一站式询问取证办案场所和机制,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二次伤害。目前,全省共建立专门场所67个、配套机制105个。 

  (三)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办案积极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对策。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涉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15件,推动解决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隐患、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 

  四、推进三化建设,夯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基础 

  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发展要求,不断筑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基础,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一)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省检察院在2019年机构改革时成立第九检察部,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市、县检察院及时跟进,建立了独立机构+专门办案组+专门人员的专业化办案体系。目前,全省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14个,员额检察官252名,检察辅助人员564名。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提升队伍政治能力和业务水平,改进司法作风,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省逐步打造出抚州市刘莹姐姐工作室、萍乡市晨曦工作室南昌朝阳工作室等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口碑的专业品牌团队。 

  (二)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一是推进办案机制规范化。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监督、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等指导性文件,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二是推进办案流程规范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下,全省检察机关使用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系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办案工作,实现一个口径录入、一个模块办理、一个系统统计,推动办案全流程规范化、信息化。三是推进业绩考评规范化。制定独立于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考评体系,设置贯穿各个办案环节、全面体现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业绩考评指挥棒作用,引导办案人员自觉落实司法责任,提升工作质效 

  (三)推进工作社会化建设。一是大力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省检察院与团省委签订《关于构建江西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以南昌市检察院与南昌团市委创建“3+X”项目为起点,将引入社会专门力量协助开展社会调查和考察帮教的工作模式逐步推广到全省。截至目前,已实现基层检察院引入专门社会组织全覆盖,平均每案引入社会力量超过1.4次。二是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卫健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协作配合,在案件线索共享和快速办理、典型案例发布、困境儿童救助、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广泛建立合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三是不断创新向社会公开方式。举办检察开放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共同调研座谈,定期信息交流,每年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等,增进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深知,与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相比,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更高要求相比,与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更高期待相比,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素质能力不适应。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工作理念仍然停留在单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层面,满足于形式上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而在围绕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综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全面履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等新部署、新要求上知识储备不足、能动作用发挥不够、履责尽责不到位。 

  (二)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监督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被动、片面,还有少数地区尚未开展。法律监督手段比较单一。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主要依靠向案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能力不足,存在上下发力不均衡、地区工作差异大的问题。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还不够紧密,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未能实现互联共享。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强制报告制度宣传落实等方面,衔接配合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考察帮教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对专门社会组织的培育有待加强。 

  (四)帮教矫治合作不紧密。依托专门学校对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考察帮教比较少,检察办案与专门教育的衔接有待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管束的措施比较单一,与公安、司法行政等各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特殊教育矫治的力度有待加强。  

  六、下一步工作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指出:“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的监督职责,认真执行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意见,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为导向,不断推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护。 

  (一)努力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涉未成年人更加精准。持续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继续在办案中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着力提升社会调查报告和所附考察帮教条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多地培育、引入社会专门力量开展长期跟踪帮教,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在思想、心理、行为上得到全面矫正,顺利重新融入社会。加强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协作配合,推动解决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等未成年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矫治教育等问题。 

  (二)努力实现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更加有力。终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坚持从快从严批准逮捕、从快从重提起公诉全面深化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增强收集证据惩治犯罪能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被害人的综合救助和全面保护。以深入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专项监督为契机,持续加大监督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力度,重点针对宾馆、酒吧、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督促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加强行业治理,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三)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手段更加全面。针对素质能力不适应的问题,高度重视队伍专业能力提升,引导未检干警固强项、补短板,扎扎实实将各项业务做细做实,夯实业务协调均衡发展根基。加快推进由刑事检察单一性人才向四大检察复合性人才的转变,全面履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职责,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推进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全流程保护。 

  (四)努力实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更加有效。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没完没了”地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全覆盖,让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持续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聚焦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意见,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继续增进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助力未成年人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五)努力实现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更加深入。丰富法治教育载体,更多地采取线上直播、模拟法庭、观摩庭审、参观法治基地等形式,提升法治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协助学校开展全面、系统的法治教育。持续做好乡村学校和留守儿童普法工作,把更好的法治教育送给更加需要的未成年人群体。  

    如无特别说明,报告中相关数据截取时间均为:20191月至20218月。 

 

 

  附件 

  一、相关用语说明 

    

  1.双向保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主原则,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要求,依法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积极开展帮教矫治工作,努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同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通过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监护干预、解决就学就业等方式开展综合救助,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回归正常生活。 

  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并附加相关条件,由检察机关及其监护人在考验期内开展监督考察。如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能够遵守法律和所附条件的规定,则考验期结束后由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3+X”项目:南昌市检察院与南昌团市委、江西洪宇社工共同建立的“3+X”合作项目,以检察、团委、社工组织三方为主体,引进民政、妇联、卫健等其他部门或组织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该项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团中央确定为首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 

  4.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是指对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指控难、认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避免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并及时为其提供全面综合保护和救助。该项工作于2021年被列入省委改革计划。 

  5.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其他九类行为。 

  6.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20211月起,除传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也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旨在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专业优势,统筹各项检察职能,有效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7.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一号检察建议2018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就一起校园性侵抗诉案件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在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校园性侵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于同年1019日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9.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依法全面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程序,需要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职业教育等专门社会力量完成相关专业工作,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和综合保护。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的上述协作衔接制度,即构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10.因刑事案件产生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涉刑事案件死亡、重伤、服刑在押,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残疾,另一方涉刑事案件死亡、重伤、服刑在押,不能得到有效抚养监护的儿童。 

  11.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12.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是指对新招录或在职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查询其是否实施过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13.犯罪记录封存: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已封存的犯罪记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能够重新回归社会。 

    

 

  、有关典型案例 

    

  1.朱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未成年人)在他人的纠集下实施了一起聚众斗殴犯罪行为。 

  南昌某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江西洪宇社工组织对朱某某开展了深入社会调查。司法社工配合检察官走访了朱某某家庭、社区,并对其同学、亲友进行了询问,累计制作谈话记录12份,最终形成了比较详尽的社会调查报告,为检察官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江西洪宇社工组织派出专业司法社工协助检察官对朱某某开展考察帮教。考察期间,朱某某先后8向检察官汇报思想,接受社工咨询面谈4次。为帮助其规划今后人生道路,检察官和司法社工根据朱某某在电信公司工作的经历,鼓励并帮助其自主创业开了一家电信业务门店,每月收入一万元左右。朱某某表示,第一次创业是在检察机关帮助下实现的,今后将合法诚信经营,做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2.文某某强奸抗诉案 

  20186月,文某某先后两次对被害人邓某某(未满14周岁)实施强奸(其中一次未遂)。该案由萍乡市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文某某上诉后萍乡市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萍乡市检察院以该案二审判决适用缓刑错误,提请江西省检察院抗诉。 

  江西省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经审查,文某某虽然年龄较大,但没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收监的情形。江西省检察院支持萍乡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向江西省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二审缓刑判决,改判四年有期徒刑201910月,江西省法院撤销二审对文某某的缓刑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改判后,萍乡市检察机关对另外3起同类案件提出抗诉,均得到法院支持,撤销了缓刑判决,有效加大了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3.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公益诉讼案 

  南昌市某区检察院相继受理了两起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刑事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该院对辖区43家各类培训机构展开调查,发现仅有1家培训机构办理了办学许可登记、仅有3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在查明前述违法事实后,该院于20199月向区教体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对辖区培训机构未办理办学许可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 

  区教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大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及时制定了“111”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共开展大规模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行动10余次,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61份,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46份,有效规范了该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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