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年底从贵州省窜至本市,在当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文化路步行街,趁被害人不备,先后两次从被害人陈某和段某衣服口袋内共扒得两部手机。我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的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已于近日依法向安源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扒窃行为无论金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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