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季,下河捕鱼来个香辣烧烤鱼,既解馋,又有乐趣。可是您知道吗,捕鱼也可能违法,美食的诱惑也可能给您带来大“麻烦”。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近日,安源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宋某某因为想吃鱼,曾经见过别人在河里电鱼,便拿出几年前买的电鱼机到家里附近的河道电鱼。没过多久,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宋某某,当场缴获电鱼设备和刚捕获的小鱼约2千克。经鉴定,宋某某所使用的电鱼工具属于禁用的方法。经检察机关说法教育,宋某某认识到了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主动放流30斤鱼苗补偿当地生态。因考虑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进行生态补偿等从轻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原来,宋某某捕鱼的地方是萍水河流域,属于禁渔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宋某某捕鱼的设备也是禁用的捕捞方法。宋某某虽然只捕获了数量不多的小鱼,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所谓的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2020年文件,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实行永久性禁捕,禁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以及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
所谓的禁渔期则是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渔业资源的活动的期间。关于禁用的工具、方法,江西省明文规定了笼壶类、陷阱类、刺网类等7类26种禁用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6种禁用的捕捞方法。所以,宋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捕鱼,违反了我国的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检察官提醒
现如今,生态环境保护愈受重视,捕鱼不比许多年前随心所欲。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始终保持打击非法捕捞的高压态势。宋某某因为想吃鱼而触犯刑法,差点身陷囹圄,得不偿失。美食虽好,但不要以生态为代价,您知晓了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